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何时签订

|来源:新高考网

年底,在新区某公司工作的杨洋又到了和公司续签合同的时候了,不过,最近他因为签合同的事情很心烦。杨洋是公司的“元老”,四年前,公司刚成立初期他就来了。杨洋连续和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每次签订的都是两年合同期。最近又到了续签合同的时候,杨洋接到老板通知继续和他续签两年合同,他觉得自己这几年干得挺踏实,而且业绩也有目共睹,因此想要求公司和自己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他不知道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员工是否有权利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可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杨洋已经和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两年的劳动合同,继续续签他自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杨洋提出这样的要求,公司也是无权拒绝的。当然,签订合同后杨洋还要像从前一样努力工作,只要不出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他就可以让自己工作的时间更长久。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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