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黑龙江省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方法
-工资福利待遇-
2个月以内
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2~6个月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6个月以上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
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工作能力鉴定-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处理: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要求,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
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