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内不及格,逾期再辞退需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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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超过了试用期,就应视为该试用员工已经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超过了试用期,这种解约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选择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就有权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