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湖南省产假工资如何发及标准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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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也作出了正式规定。

1、根据《通知》,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2、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3、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11月15日起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产假工资计算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179号令发布)和《关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的暂行规定》(湘劳社政字[2004]4号)和《娄底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娄劳社发[2004]96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二、申领生育一次性补助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异地住院生育的医学证明需经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出具该医疗服务机构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4、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5、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6、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除本条第1至第5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7、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支付;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申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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