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哺乳假规定,福建哺乳假国家规定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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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员工可在法定产假结束后享受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其中含30天的奖励假)。假期内员工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新招熟练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新招非熟练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变,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下面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18年福建哺乳假工资发放标准,哺乳假最新规定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已明确规定,在婴儿未满周岁前,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一、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二、若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三、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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