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的开庭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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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2) 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3) 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4) 当事人的身份经首席仲裁员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首席仲裁员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不公开处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6) 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7) 首席仲裁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庭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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