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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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相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决的,为必要共同当事人。

法律咨询:

  您好,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作为必经程序,劳动争议首先应当进行劳动仲裁,不服者起诉人民法院。当然,2008年5月1日之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终审,情况又会有所差别。但我们给予公司关于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基本的对比,是期望对公司处理劳动争议有所帮助。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处理方式上,有所差别。劳动仲裁:倾力调解,尽量协商一致。法院:尽管原则上也期望调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会有太多时间拘泥于调解,出判决必须及时。

  审案水平,显然有差距。劳动仲裁员:虽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但法律水准上一般略逊于法官,其审案有时过于关注细枝末节,δ必是案情的真正焦点;法官:经过严格考试、训练,深谙法律,审案时直接针对焦点问题,断案麻利。当然,不同人的差别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论。

  举证的严格程度,要求不同。劳动仲裁:一般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法院: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符合法律上“新证据”的要求),不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事实认定上,侧重点不同。劳动仲裁:以尽量调查真相,贴近客观事实为基础(所以举证即使过期,只要是事实,均会接受)法院:效率与公正的结合,注重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相关知识:

劳动诉讼法典

  第十七条 反诉的可受理性及适时性

  一、遇有下列任一情况,且案件利益值超过有关管辖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时,反诉予以受理:

  (一)被告的请求是以作为诉讼依据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二)被告欲抵销债权;

  (三)被告的请求与诉讼所依据的实体关系之间存有从属、补充或附属关系。

  二、如被告的请求所属的诉讼类型有别于原告的请求所属的诉讼类型,则反诉不予受理。

  三、反诉与答辩一并提出;但亦可于答辩后在上条第三款所指答复中提出,只要按原告提出的新要求系可受理该反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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