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办理失业保险需要什么材料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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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办理失业保险需要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核定失业保险待遇。那么长治办理失业保险需要什么材料及办理流程,领取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了长治失业保险相关内容。

长治办理失业保险需要什么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长治办理失业保险的材料

失业人员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不再需要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长治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

失业人员可通过“民生山西APP”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金融社保卡。

三、长治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1号),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通知指出,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办法。以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失业保险金以省内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90%的计发比例计发,2023年全省统一标准为1782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此比例自行调整。

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

✑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可领取3个月;

✑ 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可领取6个月;

✑ 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可领取9个月;

✑ 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可领取12个月;

✑ 满五年不满六年的,可领取14个月;

✑ 满六年的,可领取15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标准按其再次申领时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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