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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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

(四)1月1日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参加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年限,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参保年限,每满1年领取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的60%。

四、失业保险费缓缴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实同意后,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缓缴意见,与用人单位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职工应缴部分。用人单位缓缴期间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在缓缴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补齐,缓缴期间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不影响其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费补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请补缴以前失业保险费的,按照补缴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补缴月份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费率补缴费。

六、失业保险转移

(一)本市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其本市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但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单位或个人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打印《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并持《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到所属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单位或个人到现从业单位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转入的,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同意接收证明》,由申请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失业保险转入本市后,转入前后的缴纳时间合并计算。

(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省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到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转移到其户籍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转出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费、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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