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相关政策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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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期限和其缴费年限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权益积累的性质。那么,当职工流动就业时,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对其今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计算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时,需要处理好本条和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也就是说,不管根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但是,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新计算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职工的失业保险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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