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丹东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细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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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责任制。每月7日前上报当期申请划拨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明细表,每月22日前,上报失业保险当期各项月度统计报表,下月3日前,上报失业保险上月财务报表及各项季度报表。所有统计及财务报表必须由局长、科长、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失业保险科和基金管理科。
第三十七条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电算化管理:
(一)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必须配备专人专机负责基金管理财务软件的使用和操作。
(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软件操作流程。首先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票据进行制单,然后由会计人员对出纳员所做的单据进行审核记账,经本月核算,由会计人员结账操作,最后上报市级经办机构各类财务数据报表。
(三)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软件数据备份执行标准。财务软件数据要求每月进行系统备份,每年刻录备份光盘,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经办机构每月应及时对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和保存。失业保险档案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业务类别进行分类立卷,装订成册,建立完整的失业保险档案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丹东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