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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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区要求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除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内蒙古此前还对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具体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我区要求,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