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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领取规定细则

一、《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申领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各省市失业险领取条件在上述基础上,还是有不同。

【例】现行上海失业险领取条件如下: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②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④失业前缴费满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缴费年限);

⑤个人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如需了解具体领取条件请拨打本地社保服务热线12333。

温馨提醒:

失业险不予领取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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