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幼儿园学费收费标准,哈尔滨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价联〔2012〕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区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教育质量可分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及以下幼儿园。各幼儿园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划分标准认定。
第六条保教费管理
(一)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财政投入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级别与保教类型共同研究确定,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收费标准为:
示范园每生每月600元,一级园每生每月42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280元,三级及以下园每生每月155元。
(四)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
(五)托幼一体化的公办幼儿园,对2周岁以下幼儿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六)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意见时,应要求幼儿园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2、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4、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5、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住宿费管理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幼儿园的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主要包括看护人员工资、水电消耗等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由家长可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级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上限标准为: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各级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日12元。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幼儿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的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周一至周五闭园后提供托管服务的,各级公办幼儿园可收取托管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3元(每生每日0.6元)。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幼儿园受家长委托提供托管服务的,收费标准可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
3、交通费。鉴于目前我市各级公办幼儿园尚未开展校车接送服务,本次暂不出台交通费具体管理政策,切实需要开展此项服务并收费的,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第九条代收费管理
(一)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教育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由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委员会根据成本协商确定,市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实行表格式管理,每学年报备一次(备案表见附件1)。
1、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幼儿园实行统一管理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具的费用。
2、多媒体档案费。多媒体档案费是指幼儿园为满足幼儿家长需要,采用多媒体技术建立起的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的成长档案费用,包括幼儿成长多媒体档案、毕业照的费用。
3、文体活动费。文体活动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开展大型文体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代收费项目由幼儿园结合本园实际情况,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自行选择,可集中预收,也可一事一收。集中预收的,要定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及审批程序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十二条保教费和住宿费管理
(一)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示范园及保教费标准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儿园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它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实行表格式管理(备案表见附件2)。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市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3、成本构成明细表(成本构成明细表见附件3)、幼儿园上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固定资产台账等成本资料。
4、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
5、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执行,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与幼儿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
示范园及保教费标准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儿园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它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实行表格式管理(备案表见附件4)。
第四章 幼儿园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幼儿园除收取规定的保教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规定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借读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资料费、教具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入门卡等费用。
第十五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要按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不得跨月预收。
第十六条公办幼儿园幼儿因故退(转)园及其它原因未到园的,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已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一)幼儿退园前,由家长提出申请,其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以家长申请的退园日期为准,当月在园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半费,超过半月的不退费。
(二)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整月(指当月)未到园的,退当月保教费的50%;其他天数不退费。
(三)因幼儿园的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当月保教费按实际未到园天数计算退费。
(四)伙食费、托管费、交通费按日退费。
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退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园的退费办法,示范园及保教费标准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儿园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它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实行表格式管理(备案表见附件4)。
(五)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一旦发现违规招生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其保教费减免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公式板样式见附件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幼儿园要按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提高办园质量,自觉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按本实施细则确定的管理权限由价格、财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市公办幼儿园代收费项目标准备案表
2.哈尔滨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项目标准备案表
3.哈尔滨市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成本构成明细表
4.哈尔滨市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项目标准备案表
5.幼儿园收(退)费公示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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