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版,黑龙江计价依据完整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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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的规定,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现对有关执行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按原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按2010年计价依据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2010年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0)中关于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执行,人工单价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人工价格,在53~70元/工日之间确定,取费基础为53元/工日。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由招标人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数额计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四、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时,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部分。其中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价格按2010年计价依据执行,材料价格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其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和材料价格按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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