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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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九)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不再负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十)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增加职工下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十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二)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免费接受相关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十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十四)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省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十六)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的费用自10月1日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五、组织实施

(十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和价格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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