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单独再婚夫妻可再生育的3种情形(二)
【相关处罚】
违法生育按规定处理
无证生育收社会抚养费
单独再婚夫妻在《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印发之前已经生育的,是否将受到相关处罚?
詹鸣表示,由于单独再婚夫妻生育属于“单独两孩”政策的细化,所以在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之前,符合《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但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主管部门立足于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但其他不符合《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的违法生育,仍按照《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证。也就是说,夫妻再生育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育证。否则,如果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而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
详解
独生子女界定更细化
对于独生子女的界定,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
詹鸣解释说,“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养子女。
在这一前提下,可以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情形包括: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父亲或母亲死亡,该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抚养,或者由健在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