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新生儿落户政策,蚌埠市新生儿上户口落户时间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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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09]54号)、蚌埠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蚌发[2011]26号)

二、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办理程序

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现场办理。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14周岁以上的,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国内出生:

(1)监护人、亲属、收养人、福利院等申请人的申请;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父、母户口一方不在本市的,须出具婴儿在他市未落户证明;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

(4)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的《收养公证书》等证明。

(5)超计划生育的,需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明。

2、国外出生: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回国(入境)后:

(1)监护人、亲属、等申请人的申请;

(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

(4)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父母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6)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7)超计划生育的,需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明。

五、办理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口内勤当场办结;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第二次办结。对需报市公安局审批的,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蚌埠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八、监督电话:市局治安支队:2089054,市局督察支队:30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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