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辽宁省享受生育险报销需满足的条件
一是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是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生育保险分为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两个部分,连续缴费满十个月的,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费和生育生活津贴,不满十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简单的说生孩子之前缴满10个月除了报销医院的的医疗费还有生育津贴可拿,不满10个月的只能报销医疗费。
辽宁省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申领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3.《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最新政策:辽宁省调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二、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流产、引产
1、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
2、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
⒈放置或者取出子宫内节育器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⒊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400元。
⒋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630元。
辽宁省生育保险政策
(三)妊娠及分娩
⒈正常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2300元(含产前检查)。
⒉难产及剖宫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3200元内(含产前检查)。
享受难产生育待遇的仅限于: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参保人员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所引起并发症,符合住院条件,经审核批准办理住院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男职工一次性补助
参保男职工配偶是农业户口或城镇失业人员的,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一次性护理假补贴:正常产500元、难产及剖宫产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