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陕西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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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了解的产假可能不全面,本文小编带你全面的了解关于陕西产假的详细知识。根据《陕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陕西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一、产假天数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产假包括三个部分:国家统一产假、地方奖励假、产前检查假。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的晚育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在修改这部法律时,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此,我国从国家层面取消了晚育假。

(一)国家统一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我们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地方奖励假

如上所述,2015年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奖励假或其他福利待遇。

具体到陕西来说,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三)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产假工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其工资待遇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津贴或工资不受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生育“二孩”,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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