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产假国家规定,金华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金华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金华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金华产假剖腹产规定、金华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金华女职工,好消息!产假再加30天、怀孕带薪休息、不得限制生育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市总工会女职委相关负责人认为,新《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间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措施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广大女职工撑起权益的“保护伞”,有利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新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于一点一滴细微处为女性撑起“保护伞”。
对就业歧视、限制生育说“不”
新《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裁员等都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一年一次的妇科常见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辅导等内容。
怀孕了身体不舒服,可以减轻工作量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新《办法》明确,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产假从98天“涨”到128天
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这次出台的《办法》中则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另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失业妇女也有生育补助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新《办法》明确,没有工作的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全职妈妈等未就业妇女,如果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也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产假是什么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3、金华产假多少天
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的产假天数。各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产假天数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用人单位违反计生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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