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来源:新高考网

镇江市生育保险分娩住院按病种定额付费结算标准(单位元)

定点医疗机构 原标准 新标准

平产 剖宫产 平产(含助娩产) 剖宫产

三级 2600 4200 3700 5400

二级 2400 4000 3100 4800

一级 2200 3600 2700 4000

自7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新的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提高到1000元,分娩住院费用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平产和剖宫产实行定额支付,并实行生育医疗费用持社保卡即时结算。而7月1日前参保职工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按照省政府94号令的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此次调整以后,全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统一报销标准,生育保险基金也按此标准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产前检查费用的定额标准提高为1000元,其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为1000元。

分娩住院费用仍然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平产(含助娩产)和剖宫产实行定额支付,相比原报销标准提高了500-1200元。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平产3700元、剖宫产5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分别为3100元、4800元,一级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分别为2700元、4000元。

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000元。

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上,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300元、300元和2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300元;输卵管结扎术为8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输卵管复通术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人工流产或引产术按照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执行。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为加强管理和控制参保人员负担,此次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以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其中,按病种定额付费结算标准包含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与此同时,实行生育医疗费用持社保卡即时结算,参保职工承担生育保险目录内个人自付和目录外自费费用后,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镇江职工生育报销怎么报销

一、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二、医疗费用

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新政策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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