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成都二胎奖励政策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生二胎国家补助多少钱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本文新高考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2022年成都二胎补助政策的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

成都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成都二胎奖励政策规定

成都全面二孩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温馨提示:

(1)、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2)、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三)二胎与二孩有什么区别:

二胎:如果一对夫妇,在头胎就生了多胞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话,就不再享受全面二孩的政策范围之内。

全面二孩:全面二孩的政策指的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而不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胎的政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生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2021年成都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成都二胎产假最新规定2019年成都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成都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2019年成都生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9年成都市二胎准生证如何办理及办理流程材料
成都“单独二胎”政策迎实验一周年的环境成都单独二胎政策迎实施一周年的情况2019成都政协委员最新建议二胎产假应延至360天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9,成都政协委员建议二胎产假应延至360天
2019成都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