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方案最新资讯

|来源:新高考网

以下是江苏扬州市有关养老保险并轨方案的最新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政策发布】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据介绍,办法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执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新的制度,可以简称为“城乡居保”。城乡居保制度保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与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以下

到底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城乡居保”呢?据介绍,按照办法规定,城乡居保比以前参保范围更广。据介绍,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及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

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办法规定,城乡居保的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员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城乡居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2000元、3000元、6000元15个档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或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其他缴费方式。

此次缴费档次比过去更加细化,新增2000元、3000元及6000元3个缴费档次,扩大了参保人的选择空间。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补贴】

每人每年补贴30元~50元

办法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的不同,每人每年给予30元~50元的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及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

据介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及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参保人员原则上选择900元以上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对本市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保你不得不知的5大问题

1、个人账户中断缴费怎么办?

据办法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二)地方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三)其他收入及利息。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

2、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具备年满60周岁、足额缴费的条件,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未缴费直接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其符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条件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本办法执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在基础养老金方面,扬州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及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在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4、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怎么办?

据办法规定,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5、如何衔接其他保障制度?

城乡居保也是一种生活保障制度,如何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衔接?

据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制定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及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114号)文件执行。本办法执行时,市区(不含江都区)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参保但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时为止。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扬州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扬府发[2009]195号)及其贯彻细则与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原范围及原人员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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