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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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次通过媒体公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引起读者极大关注。不少读者来电询问我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规定有哪些新的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吴可立就此作了详细解答。
私人雇工可享受工伤保险
吴副厅长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工伤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送审稿”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工伤保险储备金如何保证
《条例》规定要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防备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送审稿”规定设立一年的储备量,充分考虑了我省基金结余充足,以及兼顾到少数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
伤残补助金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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