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框架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明确了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框架,其中基本养老金计发将实行"老、中、青"三种办法。
今年初,国务院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据浙江省人事厅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省35000多家事业单位中,有66.7%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98.9万名工作人员中,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61.8%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浙江省政府指出,全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同时,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同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具备条件时,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此外,浙江省政府还表示。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