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方案

|来源:新高考网

成都市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方案还未出台,但据悉,2016成都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新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月增193元。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继去年成都率先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后,在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期间,成都又迎来一次阶段性降率。华西都市报记者20日从成都市社保局了解到,这次降率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而生育保险继续按已降费率执行。全市社保待遇水平,也会随着度的省平工资、市平工资同步增长。

据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介绍,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除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仍按规定的0.5%执行以外,成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降幅达30%。失业保险总费率则在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按5月缴费测算,本次降率惠及988万参保人次,全市月降低缴费约2.54亿元。静态测算,从3月至2018年4月,社会保险缴费降率将为企业及职工减负超118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费率的下调丝毫不会影响参保人员所享受到的待遇。陈东强调,“比如养老保险费率的下调,就不会影响个人的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式。”

“平均工资的增长,参保人员所享受的待遇也是增长的。”陈东指出,度的省平工资、市平工资启用后,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在社保费缴纳和待遇计算上都将发生变化,多项待遇水平将随之提高,所有涉及待遇享受的参保人员都将受益。

“例如在1月1日至6月8日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预算预发业务的人员,将使用度省平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人均基本养老金将增长193元,人均增幅11.24%。”

退休的人是不是“亏”了?陈东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据了解,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也将提高,相关方案已经在报批过程中。

关于成都养老金计算的方法: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降低提取比例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算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满10年按办理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5%计算,以后缴费每满1年加发1%,最高限定为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1.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1991年的职工缴费工资÷1990年的成都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992年的职工缴费工资÷1991年的成都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993年的职工缴费工资÷1992年的成都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的职工缴费工资÷1998年的成都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999年的职工缴费工资÷1999年的成都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退休当年职工的缴费工资÷退休当年的成都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办理退休当年年度-计算缴费工资指数起始年度+1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4)综合性补贴:1997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加1995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补贴,再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之时起至办理退休手续之时止的年限。

拓展阅读:

四川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退职)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以本人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

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

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

以本人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且不满80岁,增加40元;

(2)满80岁且不满90岁,增加80元;

(3)满90岁及以上,增加120元。

2.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

(4)一、二类的增加40元,三、四类的增加50元,五、六类的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已确认记载的为准,并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10月18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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