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异地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规定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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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贷款是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在省内其他中心(不含长沙市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长沙地区范围内且属省直中心签约楼盘或已办理栋产权证的一手住房,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债务一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测算;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义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省直中心规定的比例;

(五)购买自住房限于长沙市区范围内且购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六)借款人在省内其他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补缴的不算),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七)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含本套房购房提取)的,须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取省直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房产持有套数证明;

(十)申请办理贷款职工及配偶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同一套住房已申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

(二)借款人家庭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三)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且产权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含)以上且再购房的;

(四)借款人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

(五)借款人家庭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含公寓)、商业用房申请贷款的;

(六)借款人或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省直中心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尚未结清的;

(七)借款人或配偶的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当前有贷款逾期未偿还或由担保人代偿的;2.存在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3.为他人贷款担保且尚未结清的;4.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5.个人贷款或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男性职工60岁,女性职工55岁)。


第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符合执行上浮利率条件的按上浮利率执行。


第八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的申请并结合实际偿还贷款能力、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但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高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二)借款人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三)按所购自住房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具体为:


1.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比例为20%。


2.缴存职工家庭拥有1套120平米及以下住房(包含有一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每套均在120平米及以下),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3.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所购房为家庭第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


4.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债务一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测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最高额=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合计×50%-借款人及其配偶其他债务合计+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

借款人月工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配偶月工资收入确定顺序依次为: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二是按社保缴费证明提供的缴费基数确定,三是配偶既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交社保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工作证明,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水平确定。


(四)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职工共同购房合同约定所占比例(无约定的按50%核算)×省直中心核定的贷款成数。

(五)符合省直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具体确定的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向省直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A、 B表各一份、购房合同原件一份、栋证复印件一份(现房提供)。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A、B两表按要求填写、盖章并粘贴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户口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另提供子女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等);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离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原件、离婚证(或提供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单身(含未婚或离异后未再婚)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从开具之日起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为止;

3.首付款发票复印件二份、还贷存折复印件二份(委贷银行为建行、招行、长沙银行的另附扣款还贷签约单)。


(三)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三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县级及以上)出具的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证明,房产持有套数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从开具之日起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为止,房产情况证明上须附有出具机构的联系电话。


(四)由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需加盖所在市级公积金中心行政公章);2.最近一年的公积金缴存流水;3.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4.提供公积金缴交情况的网上查询渠道(中心查询不到其信息或信息与纸质资料不符的,拒绝发放贷款),借款人配偶如有公积金的,也需提供上述资料。


(五)借款人的公积金由代理机构代缴的,另须提供近一年的社保缴交明细及工作单位的劳务合同,社保缴交单位须为公积金代缴单位或实际工作单位。


(六)省直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省直中心、专业担保机构、借款人、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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