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卓公积金新政策
12月29日,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我市对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于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号)文件执行,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其他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3335元/月的标准,超过23335元/月的待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所属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附: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15〕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