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工伤保险条例
【政策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内容简介】:最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月正式实施,《条例》共有八章,主要针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叙述,其目的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权益的同时,让用人单位及经办机构清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方面,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具体办法、条件以及申请所需资料;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及申请流程,详细列明不同工伤(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而第五、第六章则对于东莞工伤保险费用征缴、支付以及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工伤保险费用真正落实到工伤职工的待遇上。
【政策条例】: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 - 2017年8月31
【内容简介】:为了让建筑施工工人的安全生产得到应有的保障,东莞市社保局发布了该通知,并强制东莞市相关建筑施工单位强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根据要求做好相关的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划分社保机构及施工单位之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从而建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事故快速通报机制。
附:
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东社保〔2012〕65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建筑项目基坑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工程合同造价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费。
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合同造价(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的15%为缴费基数,1.0%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缴费清单》,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除经住建部门证实建筑工程项目未施工之外,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均不予退还。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全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出该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建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七、因工程原因须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提前30天向办理参保的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八、施工作业人员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及时组织救治工伤施工作业人员,为施工作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申请,协助施工作业人员到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支付应当由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九、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在48小时之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有需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执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除特殊要求外,均按目前全工伤保险的业务办理流程办理。
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的,视为未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业企业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
(一)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诊断职业病时,该工程项目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不能生效的其他情形。
十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按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工伤预防费用由市住建局根据年度工伤预防计划提出年度申请,市社会保障局从工伤预防费用列支,并进行监督。
十四、建立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巡查制度。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已办理参保的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住建局。
建筑业企业拒不为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推诿、隐瞒职工受伤事实阻挠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情况通报市住建局处理。
十六、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建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十七、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实施。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新实施细则
2013年工伤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比例调整
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对东莞工伤保险医用材料支付范围进行调整,其中“国产”医用材料报销比例为100%,“进口”医用材料支付比例为75%(25%自费),对于义齿修复、种植牙、安装义眼使用的专科材料(如:义齿修复材料、软衬材料、栓道材料等)不区分国产与进口。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规定的此类材料,报销支付比例为100%。
建筑企业工伤参保费调整
2012年9月起,东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1.5%调整为1%。
工伤保险定期发放待遇调整
2012年1月起对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由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及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有所变动,因此调整项目中以最新公布的市最低工资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作为执行标准。
最新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
自2011年4月25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标准按每天35元/人执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300元/次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