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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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天津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0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6〕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明确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

一、调整范围。

自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4%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中,截至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

2.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702元的,补齐到2702元。

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9月起发放,今年1至8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9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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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1.定额调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2.挂钩调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3.适当倾斜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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