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房地产买房限贷限购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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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促进龙岩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5月18日,在我省《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和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再次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自5月18日起施行,《实施意见》仅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施行期限暂定两年。

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契税“即征即奖”政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首套房、首改房证明由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其所属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加大公积金使用力度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加强住房金融服务

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商行(农商所)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市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

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

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尽量不建或少建安置房。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征迁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政综〔2014〕250号)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迁人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试行共有产权住房

龙岩市财政局、新罗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可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中心城区各类开发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具体比例由住房管理单位确定),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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