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婚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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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拓展阅读??员工婚假是否包含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

目前,关于婚假是否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者说婚假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发生重合后的处理问题,实践中出现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即便重合也不应该顺延。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以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应该顺延。理由在于双休日可以调休,而法定节假日是全国统一安排,将其包含在婚假里剥夺了员工的法定休假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假既不包含双休日,也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实际上,婚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甚至于关于婚假天数的问题,法律层面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的规定,即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天至三天的婚丧假。而且该通知当时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的职工,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各省市政府在制定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都将《通知》中的3天婚假作为国家法定婚假,然后再给予符合晚婚条件的职工一定天数的晚婚奖励假。

当然,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已经删除了关于“晚婚”、“晚婚假”等相关规定,不过各省市在出台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仍然延续了之前的传统,在法定婚假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假。以北京地区为例,3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不过纵观上述各种规定可以发现,不管是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在规定婚假天数时,都以“天”为单位,而非以“工作日”为单位,并且没有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就从侧面反映出,婚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而非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我们知道,婚假都是基于员工的申请来休的,所以员工完全可以在结婚后,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合理安排休假时间,这样就可以避免婚假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情形。所以在实践中,一般这样操作:婚假应当连续休,婚假第一天或者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连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节假日的,婚假应当包含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不应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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