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新规定,青海省社保缴费期限与记录查询
●灵活就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分五个缴费档次,月缴费基数分别为2890元、3372元、3854元、4335元、4817元,年缴费金额依次为6936.00元、8092.80元、9249.60元、10404.00元、11560.80元。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IC卡。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年缴费最低为2424元。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不建立个人账户)、8%(建立个人账户)两个缴费档次,年缴费金额分别为2424元、4620元,大病医保救助每人每年40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须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续保缴费;如没有及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缴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人身份证原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是地税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并委托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网络信息系统由地税部门与“省金保办”和省建行直接连接,如缴费过程中出现缴费不成功等问题时,请及时与地税部门联系。
附:具体通知
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降低费率的时间从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从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精神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降低费率的时间从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从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精神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降低费率的时间从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四、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五、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