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户口迁移手续流程,丽水户口迁入条件与手续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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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77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本市范围内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五条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单位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降低居住年限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年限不得少于1年。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录用、调动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凭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调入、录用证明,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第六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以凭职称(技师)或者学历证书、县(市、区)人社部门证明,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优秀农民工等有突出贡献人员,可以凭表彰的凭证(文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其中县级“有突出贡献人员”应在本县范围内落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在本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出资达一定数额以上或者年缴纳地方税收达一定数额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以在所在县(市、区)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不包括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和老年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在住所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丽水市区、各县(市)内的户籍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

第十条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我市行政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各县(市、区)政府不再设定户口迁移控制区域。

本市户口迁移人员,其户口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原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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