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低保政策及申请标准,内蒙古低保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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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9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自治区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2019年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须按相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区要在2019年6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地区要在7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二、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结合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补充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0号)要求,将重度残疾人范围扩展到持有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确保补助水平与低保标准增幅相适应。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本地区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至24个月“渐退期”,确保稳定脱贫。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有效解决本地区兜底保障脱贫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各地区要积极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回头看”活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和《内蒙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受理审核审批以及定期复核、定期报告等要求,深入推进低保对象精准认定,在设置综合认定指标时,对牧区、边境地区的困难群众和“四少”民族群众,要充分考虑其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各盟市要结合实际对所辖地区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低保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二)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继续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要求,细化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类别及救助标准,优化审核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规定,完善全区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将临时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临时救助模块,并确保数据与财务统计台账数据相一致。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区要认真履行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体职责。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分类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不做简单化停保处理。

四、切实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工作要求,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未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要抓紧推进工作落实;对已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要积极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估,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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