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最新产假新规定,江西产假放假天数新政策

|来源:新高考网

1月20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修改的计生条例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此次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据悉,《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江西省正式实施...

“真是太好了,生二胎终于指日可待了。”南昌市民张女士作为江西300多万对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一员,看到这一消息时分外激动。全面二孩放开是否意味着人口增长井喷?对缓解老龄化有什么作用?二孩放开,医院是否做好了准备?昨日,针对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相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全面二孩实施在即,不少符合政策的夫妻“蠢蠢欲动”。南昌54万对育龄目标人群中,高龄妇女占了“半壁江山”。这类人群生二孩意愿之高,也让专家心生忧虑,因为随着孕妇年纪增大,染色体异常风险迅速提高。出生缺陷婴儿有哪些病症,哪些人群生二孩缺陷率高,有何预防对策?12月28日,省城相关专家做出解释并支招。。

江西取消晚婚晚育假带薪产假增至158天福利待遇不变

修改后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假做了调整。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日生育假外,江西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据悉,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假由原来的30天增加到60天,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根据此次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此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的同时,新增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有关规定,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根据此次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记者看到,江西省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拟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按照江西省此前条例规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而新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准生证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江西省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修正案草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专家说,婚育情况承诺书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提供,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到现场填写即可。

省卫计委主任李利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此举将以前政策生育必须领证改为按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只需办理登记即可,并强调了领取生育服务卡可以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

再生育: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修正案草案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有效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修正案草案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另外,对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聂道宏在审查报告时表示,这既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又体现了新老政策的衔接,具有江西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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