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自贡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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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彭琳

2013年2月2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民政、农牧业、林业、水务、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条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条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八条征收土地告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征地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三章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征收耕地的年产值标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青苗补偿费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折算。一年两季的大春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补偿,小春(旱地)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补偿;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的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八条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管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同一地块成片混合种植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不分别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资源较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以及六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500至2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
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4.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已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时再次纳入安置人员的范围。但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依法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迁户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以合法产权面积、结构为准,人均30平方米内的部分,以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进行补偿(详见附件7)。
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安置,除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外,还应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为准,对被拆迁户计发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100元。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业主依据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用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
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应安置人口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应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以合法产权房屋按照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与安置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每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对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由被拆迁户补差。
被拆迁房屋经产权置换后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后,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对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进行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和结构为依据,按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1倍进行补偿。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
第三十三条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1.6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倍执行。
第三十五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100?150元,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第三十八条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简易结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实施补偿。
第四十四条富顺县、荣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规定标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自贡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9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
3.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管道补偿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房屋重置价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搬家、打灶、误工补助标准






















附件1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备注
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18 
砖、石围墙平方米30 
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4 
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25 
土坝平方米6 
石板坝平方米30 
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15 
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35 
条石粪池立方米50 
4水井土水井口120 
条石水井口96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200 
5坟墓普通土堆坟座800 
砖、石、水泥修砌座1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座1200 
6沼气池产气沼气口3000 
未产气沼气口960 
7鱼池(塘)砣石、条石立方米120按砌体体积计算
8堡坎条石、砣石堡坎立方米72 
乱石堡坎立方米36 
水泥砂浆、砖砌立方米40 
9水缸砖、石、混凝土缸立方米50 
10地窖 口502个立方米以上起算
11水池砣石、条石、砖砌、混凝土立方米135按砌体体积计算
12灶台单眼灶个145 
双眼灶个240 
13粮仓砖、混凝土立方米50 
14猪圈、牛圈、羊圈、鸡圈 平方米36 
15砖、石、混凝土柜 立方米60 
16水渠衬砌米36 
未衬砌米13 
17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竹架棚平方米3 
钢架棚平方米10 
其他棚平方米2 
18防盗门 扇360 
19卷帘门 平方米108 
20铁艺栏杆 平方米60 
21不锈钢栏杆 平方米96 
22花台砖砌、石砌立方米48 
23烟囱 米24 
24洗衣台 个30 
25砼乒乓台 个200 
26砼桌 张48 
27拉线坑 个50 
28梯步砖、石梯(室外梯步)立方米36 
29公路砼路面(厚度在18cm以上)平方米50 
泥结石路面平方米20 
30PVC管(仅限室外)管径<30mm米4 
管径≥30mm米8 
管径≥60mm米11 
31地面装饰普通磨石平方米48 
彩色磨石平方米60 
碎地砖平方米18 
正规普通砖平方米30 
大理石平方米36 
花岗石平方米60 
实木地板平方米55 
强化地板平方米28 
32天棚纤维板、石膏天棚平方米30 
铝塑天棚平方米39 
塑料扣板平方米19 
装饰板造型天棚平方米36 
33墙裙墙裙平方米36 
34仿瓷仿瓷平方米10 
35墙纸、乳胶漆墙纸、乳胶漆平方米20含基底
36门窗装饰窗套个60 
包门(含门套)扇200 
铝合金门窗(带纱窗)平方米96 
钢条防盗窗平方米36 
37天然气天然气(安装费)户按行业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38闭路闭路(安装费)户按行业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39电话电话(安装费)户按行业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40电表电表(安装费)户按行业部门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41水表水表(安装费)户按行业部门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附件2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
    单位:根、米、元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金额备注
1方杆7根180补偿时根据使用年限按年折旧率5%计算
2圆杆7根300
3圆杆8根320
4圆杆9根420
5圆杆10根460
6圆杆10米以上根参考市场价
7电线BLX16米1.98 
BLX25米2.7 
BLX35米3.8 
BLX50米5.2 
BLX70米7.41 
BLV米按同型号BLX电线标准下浮35%进行补偿 

备注:1.安装电杆(方杆、圆杆)人工费补偿标准:9米以下为40元/根,9米至11米为50元/根,11米至13米为60元/根,13米至15米为70元/根。
2.打电杆(方杆、圆杆)洞按40元/个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3.电杆(方杆、圆杆)被补偿后,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4.电杆、电线、管道最低可折旧到原值的20%进行补偿;低于原值20%的,按残值进行补偿。
附件3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管道补偿标准
      单位:米、件、元
名称规格计量
单位补偿
标准名称规格计量
单位补偿
标准
铸铁管有效长度4米DN75米41铸铁管件双承弯管DN75件55
DN100米53DN100件71
DN150米80DN150件112
DN200米114DN200件167
DN250米151DN250件245
DN300米195DN300件329
DN350米242DN400件561
DN400米298DN500件878
DN450米357DN600件1295
DN500米421DN700件1506
DN600米563φ200*2000根50
DN700米663φ300*2000根83
有效长度5米DN75米41钢筋砼排水管φ400*2000根121
DN100米52φ500*2000根149
DN150米78φ600*2000根187
DN200米110φ800*2000根330
DN250米149φ200个6
DN300米192φ300个7
DN350米239钢筋砼排水管套圈φ400个15
DN400米294φ500个20
DN450米351φ600个31
DN500米414φ800个50
DN600米553φ300*2000根88
DN700米716φ400*2000根138

备注:1.补偿根据使用年限长短,按年折旧率8%进行计算。
2.此表未列入的,参照市场价和已使用年限合理补偿。

附件4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
名称生长期说明
1水果类①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幼苗定植3年内株8
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15
,,
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株200
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300
衰果 株120
②桃子、樱桃、李子、梨子、柿子、枇杷、核桃幼苗定植3年内株6
幼树定植3年以上株15
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株150
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250
衰果 株120
③葡萄幼树胸径在1厘米以下株5
挂果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株30
盛果胸径在2厘米以上株50
④香蕉苗 株0.5
挂果 株10
2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3
产叶桑 株10
3油茶、花椒、油桐、乌桕未投产 笼、窝40
已投产 笼、窝70
4竹林  以剃丫后的重量计算,按现行价的3倍补偿
5一般树木大树胸径20cm以上,每增加2cm增加2元株26
中树胸径11-20cm株24
小树胸径6-10cm株22
幼树胸径5cm及以下株10
5珍贵树木大树胸径16cm以上,每增加2cm增加10元株110
中树胸径6-15cm株100
小树胸径2-5cm株60
幼树胸径2cm以下株20


备注:1.珍贵树木:以《四川省重点保护区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名录》(川办函〔1987〕41号)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树木名录为准,包括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树木实行移栽不砍伐。
2.一般树木: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所有树木。
3.胸径:是指树干离地面1.3米高处测量的直径。
4.补偿后砍伐树木的林产品归林木所有权人。
5.单位面积土地上零星林木补偿总价按面积折算不超过同类成片林木亩补偿标准。
6.对优良新品种的补偿标准在对应品种基础上提高20%,优良新品种由农业部门最后认定。



附件5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亩、元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
名称生长期说明
1水果类①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幼苗定植3年内亩1000
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2000
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3500
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9500
衰果 亩6000
②桃子、樱桃、梨子、柿子、李子、桂圆、枇杷、核桃幼苗定植3年内亩1000
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2000
产果期初果挂果3-11年亩4000
盛果挂果12年以上亩8500
衰果 亩5500
③葡萄幼树胸径在1厘米以下亩3000
挂果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亩6000
盛果胸径在2厘米以上亩8000
④香蕉苗 亩2000
挂果 亩4000
2桑树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亩3000
产叶桑 亩5000
3油茶、花椒、油桐、乌桕未投产未产果亩4500
已投产初产果亩6000
4竹林 25根以上/笼亩9000
 10-25根/笼亩7000
 10根以下笼亩5000
5一般树木大树胸径20cm以上亩5500
中树胸径11-20cm亩5000
小树胸径6-10cm亩4800
幼树胸径5cm及以下亩4000
6珍贵树木大树胸径16cm以上亩10000
中树胸径6-15cm亩7000
小树胸径2-5cm亩6000
幼树胸径2cm以下亩5000









附件6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项目计量单位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1木本花平方米苗圃18 
2黄桷兰株1厘米以下2 
1-3厘米20 
3-5厘米100 
5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20元  
3铁树株苗2 
地径10厘米以下40 
地径10厘米及以上100 
4橡树株苗1 
小3 
中4 
大6 
5九里香株苗1 
小1.5 
中3 
大5 
6含笑株苗2 
小4 
中6 
大10 
7金弹子株小4包括桩头
中6包括桩头
大10包括桩头
8茉莉花株苗0.5 
小1 
中2.5 
大3.5 
9黄杨株冠径10-20厘米2 
株冠径50厘米4 
株冠径80厘米6 
10南洋杉株苗1 
株小3 
株中8 
株大15 
11月季(玫瑰)株苗0.5 
株小1 
株中2 
株大3 
12米兰株冠径10厘米4 
株冠径10-30厘米6 
株冠径30-50厘米10 
株冠径50-150厘米15 
株冠径150厘米以上20 
13黄桷树株米径5厘米以下2桩头
株米径5-15厘米40桩头
株米径15-25厘米300桩头
株米径25厘米以上每增加3厘米增加200元 桩头
14棕竹笼5苗以下6 
笼5-10苗8 
笼10苗以上每增加1苗增加1元  
15六月雪窝小1 
窝中2 
窝大3 
16铁甲
海棠窝米径1厘米以下3 
窝米径1-4厘米20 
窝米径4厘米以上60 
17茶花窝小2 
窝中4 
窝大6 
18腊梅株苗2 
株小10 
株中25 
株大40 
19扶桑窝苗0.5 
窝小1 
窝中1.5 
窝大2 
20万年青、小叶、女贞、海桐平方米小15 
平方米中18 
平方米大25 


21毛叶丁香窝小1 
窝中2 
窝大3 
22银杏株米径3厘米以下8桩头
株米径3-7厘米20桩头
株米径7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20元 桩头
23黄莲窝小1 
窝中2 
窝大3 
24杜鹃窝小2 
窝中3 
窝大4 
25桂花株米径3厘米以下20 
株米径3-8厘米50 
株米径8-12厘米120 
株米径12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40元  
26石榴株苗2 
株小4 
株中6 
株大8 
27凤尾竹、金竹、南天竺、五星竹笼小2 
笼中3 
笼大5 
28冬青窝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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