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
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实施以来,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护各类项目依法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城市规划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一些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现对《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暂行)。
一、调整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标准。在广元主城区内(包括各办事处),凡农房出租房屋租金超过600元/套?月(按30?/人计,下同),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由10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标准。
二、关于被拆迁农房中底层商铺的补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人员居住,需拆迁农房中的商业铺面不得以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城乡结合部农房大多建有底层商铺,只对农房拆迁中租赁手续齐全且在正常经营并具有工商、税务登记的底层商铺按8元-12元/??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住房出租经营的不予补贴。
三、关于被拆迁农房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人员的安置。对因婚姻和购买户口等迁进迁出而又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未划拨宅基地的人员,不得享受35?/人住房和10?/人商业铺面的无偿还房,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二)的规定,以70?/人(砖混结构甲等)的被拆迁房屋折算兑换70?/人的安置住房,被拆房屋还房内的拆迁面积不予补偿。其配偶、子女属城镇居民,虽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但因其生产资料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安置还房,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在还建房中购买35?/人住房(不得超购),被拆房屋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不愿购买的,被拆迁房屋按标准补偿外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四、关于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的补偿。对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并办理了相关建房和产权手续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房屋补偿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它附着物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对未办理产权手续和建房手续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后,再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情况在房屋被拆迁后无其它住房的,可根据自愿,其家庭成员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5?/人住房。购买住房的,原被拆房屋补偿不再享受5%的上浮。
五、关于被拆迁房屋基础挖填方补偿。房屋基础范围的挖填方,已体现在房屋补偿标准内,不再另给补偿。对房屋附属的院坝、通道等挖填方,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道路”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调整迁坟补偿标准。拆迁坟墓严格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统一选址集中建新坟地的,包括征地和进场道路建设所需资金,由拆迁业主另行支付,不再从补偿中减半扣除,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执行后,按上述办法实施的予以认可。
七、执行时间和政策解释。以上六款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补充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