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最新
30年工龄公务员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公务员提前退休最新待遇,30年工龄公务员退休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工作年限(注意是工作年限,不是工龄)满35年以后的退休金都是按照退休前工资(职务加级别,工资不等于月薪,不包括统一补贴)的90%比例发给,年限再多到顶也是90%,即35年和40年没区别,而如果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不足35年则按85%发给。此外,独生子女加5%,省级以上奖励可(注意是可,不是必须,需要人社局认定审批)加5%,因为退休金只是计算基本工资,实际上以目前的实际情况,一个普通公务员,5%相差不过几十块。)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5、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公务员工龄计算方法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人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对该问题想发表点自己的意见.当然本人回答问题的出发点是在我所在的省的政策,有些地方可能有些特殊性,但是大部分是相同一致的
第一,公务员的工龄与是否缴纳社保没有必然联系.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务员是不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尽管楼主以前在私企工作,尽管你以前没交纳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主),但是你现在的职业是不需要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而公务员对工龄的认定主要是以你的工作时间来认定的,而不是以你是否交纳社会保险来认定,这是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最主要区别.而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与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将来退休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是根本不同的.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的养老金计算主要靠的是个人帐户的交费以及当年的社平工资,而公务员根本不交纳养老和失业,养老金计算办法使以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这就是是公务员工龄只所以不以缴纳社保费为标准的主要原因,也是和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的最主要区别.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以前是交纳社保费的,可是很多地区大致从2001年开始,按照国家的规定,已经不在缴纳社保费了.也就是说公务员退休了纯粹是国家来养的.而且很多地区将以前有些公务员缴纳的费用已经退回给公务员本人了.所以,楼主根本没必要缴纳这笔钱,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缴纳了将来还是要退给你的了,有些地方是退休的时候退给你的.同时,在人事部门对你的工龄进行核定的时候,由于你是公务员,不是以是否交纳社保为标准,而是以你每次工作的时间和年限进行核定,只要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一切合法的用工形式,在公务员管理部门都是认定为工龄的,以当时是否缴纳社保费没关系.而认定你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主要靠的是你的档案,最主要的是你以前签定的劳动合同.当然,如果以前的工作单位是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单位的话,还得有相应的工资关系说明书.
所以,只要档案完整,以前的劳动合同存在(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和原单位协商补一份),根本不需要再缴纳以前社保费来认定什么以前的工龄.记得,公务员的工龄认定和企业事业单位完全不一样,不是以是否缴纳社保费来认定的,最主要原因是公务员是根本不需要交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将来的退休金计算方式也和企业事业完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