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节假日工资、加班费及带薪休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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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工资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需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44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带薪休假工资
职工的带薪休假也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3条、第5条等规定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