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底双薪是什么意思及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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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底双薪是什么意思?不知道的小伙伴和小编一起看看下文吧~

有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出勤率不良、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

关于年底双薪的发放,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发放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点注意:

1、按比例拿双薪

2、发双薪前离职不享受双薪

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要拿到年底双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一条,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

3、发不发双薪,企业规章说了算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底双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发不发”、“怎么发”的自主权都在企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底双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提示一:

年终岁尾之际,又是不少行业跳槽高峰期。不少跳槽人士瞻前顾后,一方面担心因为跳槽损失了即将到手的年终奖,一方面又怕迟迟不报到惹恼了新东家。

只要员工在辞职时遵守事先签订的劳动合约,企业就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上述特殊薪酬。如果企业以各种借口克扣或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先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仲裁,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等报酬给付方式属于日常薪酬的一部分,跳槽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单位讨要。

提示二:年底双薪是不是年终奖?

由于目前年终双薪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年终奖发放形式,许多人便简单地把“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同起来,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误读。

年底双薪单独计税

据了解,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很多员工因此在年底领到了双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从现在起,个人取得的“双薪”,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第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在扣除800元起征点的费用后,对剩余部分按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将不扣除800元起征点费用,而是对其全额按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第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那么就可以将其第12个月和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加起来,再减去800元后,对余额按相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卓小姐每个月的工资为3000元。这3000元作为一个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四金”已经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13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5%-125=325元,而卓小姐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3000-2100)×10%-25=65,所以卓小姐12月份总计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325+65=390元。

年底双薪税率

据了解,很多人往往会将第13个月的薪金与单位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混为一谈,但实际上这两种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上却有很大的差别。

关于年终双薪的纳税问题是这样的。因为年终双薪是属于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要看年终双薪是怎样发放的,如果一次性发放,在12月底,或者是来年的1月份,这种情况下,纳税要跟当月的工资加在一起计算作为纳税的整体,如果企业把第13个月工资分别在一年的12个月中分别进行支付,平摊到每一个月所得税可能少一些,每个月分摊的部分加到每个月进行纳税。所以这要看怎么领取双薪。作为职工来讲,如果企业在招聘的时候进行了许诺,说年底有第13个月工资或年终双薪,我建议员工最好跟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每年享受13个月工资,这样在法律上有一个充分的保障。无论什么理由或原因,到时候都可以拿到第13个月的工资。约定得越明确越好,约定出标准,比如说第13个月只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还是一年工资加奖金的数字。

地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假定某一员工2004年年终奖金6000元,12月份的工资为3000元,“四金”及允许税前扣除额共2400元,那么这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这么算:(1)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6000÷12=500元;(2)当月工资薪金总额=3000+500=3500;(3)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额和“四金”=1100;(4)根据(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额为25元;(5)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奖数额+当月所发的其他工资薪金-可扣除的费用)×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6000+3000-2400)×10%-25=635元。

此外,有关人员还补充称,2004年度的年终奖,如在去年12月发,按照老办法计税;如在今年1月份发,则按照新办法计算,但每人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对于多扣的税款,原则上不进行退税,将在今后的税收中进行抵扣。

高收入人士

“这一计税方式将分开发钱与集中发钱所缴税的差距缩小了。虽然对普通员工影响不大,但总是个利好消息”,江苏省社科院的相关专家认为,当然获利最大的是高收入人群。月薪1万元、年终奖3万元的员工,实行新政策后将比原来少缴上千元税。“基数大,获利就大”。

与此同时,这一方式可能会改变一些单位发放奖金的习惯,以前常见的季度奖、半年奖可能被一次性在年终发放的奖金代替。

有人认为“月赚5000元至20000元最划算”。也有人士对此提出疑问,“划算不划算”的观点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起点是1000元,也就是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是不用缴税的,1000元以上赚得越多缴得更多,由此只能推断说,赚得越多越“不划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赚20000元以上的月薪,虽然缴纳了相当数额的税款,但毕竟个人得了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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