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达州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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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186号)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不够、救助水平不高等一些问题。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5〕30号和川办函〔2015〕186号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在评估、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细化政策举措,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并助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扎实稳妥推进。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各地要在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筹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筹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逐步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收入救助对象保障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应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按照当地确定的救助比例实施救助。

(三)建立规范门诊救助制度。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的,要积极实施门诊救助,明确救助程序、救助方式、救助限额等。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救助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三、着力提高救助水平

(一)加大住院救助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已达到70%的地方,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情况,适当提高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

(二)做好资助参保参合。各地要做好资助重点救助对象的参保参合工作,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实行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全额资助。为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可协商卫生计生部门探索实施在已定的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合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资助标准,由新农合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提高报销比例。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衔接机制,引导、支持和鼓励单位、医疗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及社会各界安心人士,通过捐赠资金及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等形式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帮助。要探索搭建各类慈善救助信息和困难群众需求信息的共享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条件,为困难群众获取社会关爱寻求帮助,最大限度的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

四、强化医疗救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医疗救助工作取得的成绩,更要如实汇报医疗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把实事做好,好事做实,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二)健全筹资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医疗救助提标、扩面开展情况和“十三五”期间医疗救助扶持一批有关工作,科学测算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在用活用好上级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医疗救助既要全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加强与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及疾病应急救助的有效衔接,做到业务上协作联动、信息上共建共享。

(四)强化医疗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监管服务机制,特别是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医疗救助工作要建立救助人信息、病种、金额、救助比例等详细的台账,救助信息按规定公开公示,接收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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