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北: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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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效率,河北省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以下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从省工商局获悉,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提高企业退出效率,从今年3月1日起,我省与全国同步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按照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此前,按一般注销登记程序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应当先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再到省级报刊发布企业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日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最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不涉及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企业,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各级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于不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的企业申请,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适用对象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简易注销程序和企业一般注销程序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简化了注销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用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二是简化了公告方式,将在省级报刊公告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告,减少了一些费用;三是简化了登记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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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为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降低企业退出成本,自3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登记。

据了解,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主要是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据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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