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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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如下为深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仅供参考!

深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一、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如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在年度申报时填写年度申报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具体为:在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项目,由系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标准。符合条件的,系统允许填报《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五、减免税合计――(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四、2013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如果“6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如果“0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深圳小微企业贷款的4种方式

一、票据贴现贷款

所谓票据贴现贷款,就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实简单点来讲就是企业的应收账款贷款,我们都知道很多企业对合作商都是用票据的形式付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大半年天,而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这可是致命的,小微企业本来就资金缺乏,长时间的票据账款可能会使一个小微企业陷入困境。这个时候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贷款,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贷款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这种贷款方式适合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中小企业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中小企业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适用于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中小企业。

三、自然人担保贷款

早在2002年8月,银行就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

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

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四、信用担保贷款

有担保的借款人更受银行的青睐,中小企业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另外还可以几家企业联名一起向银行贷款,这种方式叫做企业联保贷款,是现在新出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联保的各个企业都能贷到较高的贷款,缺点是只要有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其他几家企业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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