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黑龙江光伏发电政策
黑龙江光伏发电政策
一、配置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黑龙江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试行)。
二、配置原则
1、坚持市场化配置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标过程全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坚持资源消耗管控原则,鼓励、引导企业多利用未利用地(不含其它草地、沼泽地)、少利用建设用地、基本不利用农用地(不含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建设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4、坚持择优确定投资主体原则,通过对投标企业投资能力和业绩、诚信履约情况及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
三、配置规模和区域范围
(一)配置规模
1、国家能源局下达的黑龙江省光伏发电建设规模;
2、、黑龙江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投资主体但未能按期实施予以收回的建设规模。
(二)配置区域范围
全省除已纳入国家光伏发电扶贫重点实施范围、可单独争取建设规模的20个贫困县(市)以外其他地区。
四、投标资格等要求
(一)项目规模要求
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投标建设规模最小为2万千瓦(在中标项目基础上扩建的项目建设规模最小可为1万千瓦),最大不超过4万千瓦,每个投标人最多投标不超过2个项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投标项目应有明确的建设地点并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3、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光伏电站能力。
4、投标人为同一法人代表或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及母公司出资或部分出资组建的子公司参与投标的,均视为同一个投标人投标。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并应独立承担建设任务,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业。如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将取消项目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且三年内投资主体(包括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关联公司)不得参加我省普通光伏电站投标。
2、投标人中标后,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如中标通知书发出2个月内未完成公司注册和项目备案手续,或1年内项目主体工程未竣工,将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人在选择项目建设地点时,应充分考虑黑龙江省生态建设要求,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不得在农用地上建设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五、评标
从以下方面对投标人及投标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总分100分。项目评标合计得分应高于50分(含50分),按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直到满足招标容量规模要求为止。
1、投标人投资能力,10分。
根据企业提供的有效佐证材料,对其投资能力进行综合评判。
2、投标人投资业绩,6分。
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国内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EPC项目)业绩佐证材料进行综合评判。
3、项目土地综合利用,35分。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占地面积等进行综合评分。鼓励利用未利用地(不含其它草地、沼泽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4、项目上网电价,24分。
以国家确定的黑龙江省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0.88元/度)为标准,每下浮0.01元/度,得3分。本项最多得分不超过24分。
5、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15分。
根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分。
6、投标人诚信履约情况,-20-10分。
对投标人已中标黑龙江省、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截至当年底主体工程竣工的,得10分;
截至当年底未开工建设的,得-10分;
因未能如期建设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得-20分。
以上建设进展情况认定以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相关文件为依据,未提供者得-20分。
投标人未中标过黑龙江省、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得0分。
六、中标公示
我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按照上述配置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等。公示期结束后,发送中标通知书,做为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