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详解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以下是新高考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哪些研发活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通知》特别指出,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3、哪些活动或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通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负面清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7类活动和“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七类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4、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5、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公告》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六大变化
一、受益企业范围扩大
从1月1日起,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
??即除了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调整放宽可加计扣除研发活动范围,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有哪些?
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问: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申请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属于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解除部分加计扣除限制
从1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这扩大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注意: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三、允许3年追溯加计扣除
首次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追溯享受,延伸了政策惠及的时间范围。
问:企业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通知》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而在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四、实行研发费用归集核算
新政策对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使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规范、更有针对性。
问:研发费加计扣除在会计核算与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答:研究开发费用即使已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研发项目异议解决机制
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直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不再要求企业自行提供由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一定要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六、简化审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简化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管理,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道方面更加便捷。
问: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
企业备案时,需要填报备案表格,同时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问: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主要备查资料包括(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