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坊市社保新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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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该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保补贴的人员和范围、补贴标准和年限、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下面是具体内容。

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可在常住地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主要是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安置)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或已申报认定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以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者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以上人员均可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复核,县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办)认定。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由常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受理认定。

二、办理招工一年内,须及时提交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企业(单位)应在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办理招工手续1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办)提交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过期不再受理。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通知》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可申请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企业(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企业(单位)或个人在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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