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来源:新高考网

白山市公积金网上查询尚未开通,你可以按如下方法查询:

(1).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或本人公积金交费的银行查询机上刷卡查询

(2).拨打白山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电话(0439-3283917)

(3)中心每年为每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送一次住房公积金兑帐单。便于职工及时了解自己公积金帐户的情况。

白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应证明,经审核后方能提取。

(一)、 使用提取

1、购买期房的,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现房、二手房的,需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过户契税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需提交《集资合作建房批准书》、《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正规交款收据

4、建造自用住房的,需凭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或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拆迁户须持产权置换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书,到新房进户时可予提取

7、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的,(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需提交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契税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和自筹资金证明。自建 、翻建、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8、符合以上提取条件,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须提交结婚证、户口等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10、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需提交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或相关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交《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出白山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交出境定居手续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交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辖区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

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10年以上刑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凭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与职工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白山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查核实并出具支取证明《支取申请书》

3、核心受理审核,并于三日内将是否准于支取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4、凭核心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四、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凡非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和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核心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采取隐瞒、欺诈、出假证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数额较大的,按《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山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或提供房屋产权证。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款收据、专项维修基金发票和相关入户手续;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

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拆迁安置住房的

应提供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或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和专项维修基金发票及入户手续,原房照或加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2、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规划部门及住建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文件。

二、职工提前偿还全部购房贷款的

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在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解除抵押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受委托银行提供的还贷明细

白山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职工离、退休的

应提供离、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凭死亡证明、代办人身份证、介绍信,代取住房公积金并负责处置。所在单位不予办理的,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办理。

五、外阜人员在我市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的

提供失业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治疗费用结算发票、户籍管理部门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已经在医保部门报销无法提供治疗费用结算发票的,应提供有医保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的

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调令、任职令等文件

九、在外地购房的

除需提交有效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或购房过户契税发票外,还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地居住、就业或就学的证明。只能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十、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十一、子女上大学的

应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杂费清单。

十二、本人参军、考入全日制大学或研究生的

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

十三、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的

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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