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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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忻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专管员或者申请人本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身份证、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渡账户、或者提取人的银行卡(折),报管理中心审批。
(三)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调单位予以解决。
(四)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当场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者本人。
(五)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